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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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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留置室管理人員發現被留置人有傷病、身體不適、其他相類情事或陳
    述時,應即作適當之處理,同時向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