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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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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分署應提供聯絡工具及簡便文具供被留置人清繳應納金額、辦理提
    供擔保或其他必要聯繫之用。如有必要,辦理擔保之人得經行政執行
    官許可,在執行人員陪同下進入留置室面晤被留置人。
    各分署應備置桌椅、書報、茶水及辦理提供擔保程序說明資料,供被
    留置人及擔保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