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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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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室之管理,由分署之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指揮監督之。留置室應
    配置之管理人員人數,由分署視業務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