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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11
十一、留置室管理人員如發現被留置人攜帶違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物
      品者,應即妥適處理,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八條規定為即時處置或為必要之扣留,並通知檢察、警察或其他相
      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