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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收容人疾病醫治及處置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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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診療管理分為公費診療及自費診療二部分:
 (一) 公費診療:收容人於看診後醫師一次給三日份藥品,再次看診時間
      應為服藥完畢 (即三日 )後,不可同一病症每日看診。
 (二) 自費診療:收容人因病申請自費診療時,場舍主管應查核該收容人
      保管金、勞作金手摺之存款金額,並將該金額書寫於看診申請單上
      ,若低於壹仟元者,即不准其自費看診,可改由公費診療。
    夜間看診時,舍房主管應先詢問該收容人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供看診。
    對於看診後付不出錢之收容人,請戒護科妥為審核與處理,其因情況
    特殊者由本監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