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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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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話接見次數:
(一)收容人申請電話接見之次數,依法令關於接見之規定。
(二)收容人如有特殊情事,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受前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