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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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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之聯繫,得以下列方式行之
  :
 (一) 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二) 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到本署或其他處所。
 (三) 必要時,公訴檢察官得偕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實地訪視
      或履勘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