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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3
參、例行性事務。
一、毒品案件、犯罪被害人補償、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交查案件、案情簡
    易之特定案件或其他經檢察長指定案件之先期調查,各地方檢察署得
    自行決定由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或指定特定之檢察事務官處理。檢察
    事務官受分此類案件時,仍應由檢察事務官室負責收分案之專人登載
    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內,以便掌握各檢察事務官目前之分案
    情形。
二、檢察事務官辦畢前項案件之先期調查,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事務
    官辦案送閱簿內,併同案卷送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及專責督導檢察事
    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核閱,其程序同第壹點第三項規
    定。
註一: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簿冊如下:
(一)「○○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分案人員登載
      檢察官交辦之所有案件用
(二)「○○地方檢察署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分案人員與檢察事
      務官間送達檢察官交辦事項用。(其中附件欄於檢察官另有交給檢
      察事務官卷宗或證物時填寫)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檢察事務官將交辦
      事項或案件辦理情形送檢察官核閱,且分案人據以登錄檢察事務官
      辦案情形用。(其中附件欄於檢察事務官檢還檢察官交付之卷宗或
      證物,或隨辦理結果附陳其他資料時填寫用)
(四)檢察事務官辦案進行簿……檢察事務官自行管理案件用。
註二: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表單如下:「○○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案件交辦進行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