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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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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專案事務:
一、案件如需有特殊專長之檢察事務官辦理,檢察官於交辦時應於案件交
    辦進行單載明,經專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
    官同意後,交主任檢察事務官或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將該案分由特殊專
    長之檢察事務官辦理。
二、察官因辦案需要簽請檢察長及專責統籌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或資深檢察官指派專責之檢察事務官襄助整理卷證分析資料:檢察長
    可視情況酌減該檢察事務官之一般業務。檢察事務官室之分案專責人
    員,應將該檢察事務官辦理專股案件之情形登列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
    案登記簿內。檢察事務官應將辦畢結果,登載於檢察事務辦案送閱簿
    ,併同案卷及交辦進行單,逕送交辦檢察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