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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1
壹、一般事務
一、檢察官經衡量案件,認特定事項有交由檢察事務官襄助執行之必要時
    ,應填寫案件交辦進行單,具體指示交辦事項,經各該組主任檢察官
    核閱後,將案卷送交檢察事務官室。
二、檢察事務官室設專人收分案件:
    1.負責收發之專責人員於收受檢察官交辦之案卷及案件交辦進行單後
      ,即依收案先後順序,編入流水編號,並在案件交辦進行單之本案
      編號欄處載入此一編號,登載於交辦案件登記薄,並輸入電腦。完
      成收案步驟。
    2.再由該專人依輪序將收案之案件分由檢察事務官辦理,並填載於檢
      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及輸入電腦。登簿及輸入電腦資料完畢後
      ,將各股檢察事務官受分之新案登載於該股檢察事務官專用之送達
      案件交辦單證明簿,並將案卷連同案件交辦單一同交給該檢察事務
      官收執。
    3.經檢察事務官核對當日新收之案件交辦進行單與送達證明簿所載件
      數、流水編號相符後,檢察事務官應簽名收執案卷及案件交辦單,
      並將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送還收發處該專人,完成收案步驟。
三、檢察事務官辦畢交辦事項,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
    簿內,併同案卷及案件交辦進行單,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主任檢察
    事務官及專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審核是
    否完成交辦之指定事項後,送交檢察官收受。
四、檢察官收受案卷經核閱並清點案卷完畢後,應將該送閱簿送還檢察事
    務官室。檢察事務官辦理收發之專責人員即據以將檢察事務官之結案
    結果登載於前述之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以便查考,並同時在此
    簿與檢察事務官之送閱簿蓋上處理完畢之時間章戳。處理完畢後,將
    檢察事務官送閱簿交還該股之檢察事務官,並輸入電腦掛結。
五、檢察官如認有再行交由檢察事務官辦理者,應即依前述流程填註交辦
    案件進行單,並於進行單末欄勾選補辦,並註明原交辦案件之流水編
    號,送檢察事務官室,由該專人登載於檢察事務官收分案件登記簿中
    ,併同檢察事務官之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送交該檢察事務官收受
    辦理。不再另分新案,亦不抵分案件。檢察事務官辦畢後,仍應併同
    辦案送閱簿、交辦進行單,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主任檢察事務官及
    專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審核是否完成交
    辦之指定事項後,送交檢察官收受。檢察官收受該案卷後,仍應依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六、檢察事務官就同一事務之補辦情形及補辦次數,可作為日後研考檢察
    事務官辦事能力、敬業態度等之客觀憑據,故檢察官應將檢察事務官
    未辦畢之部分及應補辦之事項逐點載明,使檢察事務官知所遵循。
七、檢察官如有搜索或其他突發狀況而有臨時交辦事項,應先以電話或其
    他便捷方式聯絡專責督導檢察事務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
    主任檢察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組長,俾及時指派檢察事務官辦理。檢
    察官於事後仍應依前述之一般交辦程序辦理,以利於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