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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畫」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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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 受處分人各項基本資料建立:
      新收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應於入所執行後 5  日內完成。
 (二) 受處分人階段處遇認定標準:
      1.生活輔導期 (第 1  階段) :適用於新收受處人,考核期間為 2
        個月,考核期滿成績合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配業
        至工場作業或至技訓班暨進入「工場作業期」或「技能訓練期」
        。
      2.技能訓練期 (第二階段) :技能訓練結業並通過證照考試成績合
        格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期。
      3.工場作業期 (第二階段) :工場作業期間滿 1  年,作業技能已
        熟練且成績良好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進入社會適應
        期。
      4.社會適應期 (第三階段) :入所執行滿 1  年 6  月或取得證照
        資格且最近 1  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
        ,為社會適應期合格,並為審查陳報強制工作處分免予 (停止)
        繼續執行之參考依據。
 (三) 各管教小組應於各階段處遇後,5 日內完成評估,造冊連同評估成
      績送教導科彙整提所務會議審查,並登錄個人處遇資料。
 (四) 受處人各階段之評估評分人員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理念,依評分標
      準評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