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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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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訴程序
(一)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由詳記於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如附件一),以文書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妥收容
      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
      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捺印指紋,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詳加調查瞭解,如調查屬
      實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開會評議。
(三)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作成紀錄陳
      報  典獄長核定。申訴處理小組並應將決議處分以書面(如附件二
      )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無異議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料函報
      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