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申訴處理小組
(一)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等 4
      名常任評議委員及聘任評議委員 5  名組成,由副典獄長擔任主席
      。
(二)聘任評議委員應遴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監發給正
      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三)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
      評議委員二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
      錄,以備查考。
(四)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星期內做出決議;其有相關
      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