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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核減課程暨累進處遇作業成績分數核給標準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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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辦理,其
      計算方式如下:(經減後作業課程除標準作業課程)乘最高作業分
      數一半再加最高作業分數一半。
(二)經減課程後,核給作業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三‧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