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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職員及收容人學習英語暨借閱英語教材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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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學習成果驗收:
 (一) 第 1  階段結束時實施「筆試測驗」以驗收成果及瞭解收容學習情
      形。
 (二) 學習期間每滿 6  個月即實施「英語短文背誦、會話比賽」、「英
      語話劇比賽」或「英語歌曲比賽」以驗收學習成果並提高收容人學
      習興趣。
 (三) 上揭成果驗收比賽相關規定,應於賽前 1  個月,依收容人學習情
      形及教材內容訂定「實施計畫」,以讓收容人有充分時間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