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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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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班期間事件處理:
    1.門衛或接見室人員發現民眾聚集,應迅即通知總務科長、戒護科長
      及政風主任,並由總務科長向所長報告後依序展開疏處。
    2.戒護科長率備勤、內勤人員至現場警戒。
    3.現場高級人員初步瞭解陳情事由,並帶領民眾至會客室與疏處小組
      協商 (民眾超過十人以上,互推代表若干人) 總務科長隨時將協商
      情形報告所長。
    4.若疏處無效,民眾作非理性抗爭,並視狀況報請所長核可協調警方
      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