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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
      ,不予處理:
      1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2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
        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