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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7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測謊
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
    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