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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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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差旅費 (旅費按照出差必經之路程計算之) 報支標準如次:
    1.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十五公里以上,二十九公里以下者:僅
      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四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2.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三十公里以上,六十公里以下者:
      甲、核給半天差假者:僅得核實報支往返交通費及二分之一膳雜費
          。
      乙、核給一天差假者: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3.出差地點距機關所在地單程六十一公里以上者:
      除得核實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如有必要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
      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僅能按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列支。
    4.因公奉派出差,如出差單位每日提供便餐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
      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