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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
    如有特殊情形者,需另行簽奉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