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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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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 (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 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