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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戒送(移監、返家探視、外醫)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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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護外醫 (含住院) 勤務注意事項︰
 (一) 擔任戒護外醫勤務,應先查閱收容人基本資料卡,以瞭解收容人之
      姓名、罪名、刑期及在所 (監) 之行狀,並掌握其社會背景與病情
      ,以及熟悉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其次持鑰匙至戒護科辦公室木櫃
      抽屜取外醫袋 (其內備有手銬、聯鎖、手銬式腳鐐、外醫簿冊、錄
      音機、筆錄紙等) 及行動電話。
 (二) 戒護收容人外醫,應詳細填寫收容人因病戒護外出簿,切實登載收
      容人姓名、就醫原因、刑期、罪名及外出時間,並檢附收容人申請
      就醫之報告影本及其基本資料卡後,於戒護人員欄位簽名,陳長官
      核准後始可戒護外出就醫。返監時須將返回時間,就醫結果及使用
      金額於簿冊中詳為記載,並將簿冊連同外醫收容人帶至所屬場舍主
      管及教區科員簽章。
 (三) 戒護收容人外醫,負責戒護人員應確實檢查其身體,再由值班科員
      及戒門值勤人員進行複檢,並嚴守秘密,遇有兩人以上收容人同時
      戒護就醫,應加派警力並集中戒護 (原則一名收容人由二名戒護人
      員戒護,二名收容人由三名戒護人員戒護,依此類推,如有特殊情
      形應再加派警力以維戒護安全) ,所戒送之醫院及經過路線,非經
      核准均不得任意變更,途中禁止停留,或任其與外人聯繫。
 (四) 戒護收容人外醫門診時,不得應收容人請求任意變更原經核准之診
      療項目;戒護收容人住院期間,如有逾越原先送醫項目範圍者,應
      先報經長官核准。
 (五) 戒護收容人外醫,應使用無線電隨時與所內保持聯繫 (如收訊不良
      應改以行動電話聯繫) ,至少每半小時至一小時回報一次。戒護科
      應不定期以電話查詢狀況,作成紀錄。並建立嚴密之查勤及回報制
      度,以確實掌握狀況和提高戒護人員之警覺性。
 (六) 戒護收容人就醫應依法施用戒具 (腳鐐、手銬) ;收容人如呈昏迷
      狀態緊急戒送時,為爭取時間而暫未施用戒具,仍應攜帶戒具備用
      。如需住院診療或留院觀察時應加聯鎖固定於病床,以防止脫逃、
      自殺,每日交接班應檢查戒具,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查。
 (七) 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不得持有財物,遇有親友接見時送入物品,
      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檢查,如係現金,應請其以匯票寄入或逕向本
      所辦理。
 (八) 戒護收容人外醫期間,親友探視之時間及對象,應依接見有關規定
      辦理登記及檢查,並配合醫院探病規定辦理,非因病情需要,經醫
      囑並報經所長准許,病房內嚴禁容留親友過夜。
 (九) 收容人戒護外醫期間,應遴選經驗豐富、品行端正之管理員擔任戒
      護,嚴禁接受家屬餽贈、招待或代收容人保管金錢。
 (十) 戒護收容人就醫時,除戒護人員外,衛生科應派員隨同辦理醫療行
      政業務,戒護人員應有危機意識,收容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不論
      如廁、沐浴、醫療皆應寸步不離,同行戒護。
 (十一) 收容人住院時,應隨時注意四週可疑的人、事、物,交班時應確
        實清點人數,檢查病房設備、戒具,並將交接情形及收容人之病
        況詳載於戒護住院日誌簿,陳送長官核閱。
 (十二) 收容人住院時,備勤 (休息) 人員應在病房內休息待命隨時支援
        ,不可擅離職守,如欲外出購買餐點,必須事先報備並登載於住
        院日誌簿上,且不得逾三十分鐘。另查勤人員應排表輪值,收容
        人住院期間,日間由夜勤休班之科員或主任管理員分別於上、下
        午各查勤一次,夜間由日勤科員分別於上、下半夜各查勤一次,
        查勤時應檢查收容人之戒具、瞭解病情,並於查勤日誌簿上簽名
        。
 (十三) 戒護收容人住院治療期間,應於住院日誌簿上詳實紀錄病情及治
        療過程,並紀錄親友探視情形,以供查考。遇有特殊情況及病情
        變化或病危,有必要通知家屬時,應立即報告長官,如有解除戒
        具之必要時,亦應於請示後解除之。
 (十四) 遇收容人死亡時,應儘速取下戒具,避免收容人家屬不滿,並應
        繼續留守,等候檢察官相驗,不得擅離職守,俟家屬領回遺體並
        經回報允許後始可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