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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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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應備文件:
    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格式如附件二) 。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者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
        助等。
      4.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依法律規定辦理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 章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四) 上年度或歷年度工作成果。
 (五) 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者應於本部補正通知送
    達時起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
    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