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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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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管收容人之物品,如有毀損滅失,除因不可抗力或因物品之性質
      所導致者外,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