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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地震避難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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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強震發生時,各值勤人員之處置︰
 (一) 教區科員︰應指揮所轄教區工場收容人就地掩避,並安撫收容人使
      其免於驚慌及維護秩序。
 (二) 值班科員︰應迅速集結備勤警力,並趕赴現場成立各種應變任務編
      組及處理疏散、警力部署等應變事宜。
 (三) 中央台主任︰應即通知大門、檢查站、戒門、外門等值勤人員實施
      門禁管制,嚴禁閒雜人等進出,並應派員迅速開啟通道鐵門等。及
      確實清點人數,防止收容人趁隙脫逃或發生其他戒護事故。
 (四) 工場管理員︰
      1.地震來臨時,應安撫收容人不可慌張往外奔衝,就地躲於桌邊、
        建築主柱或牆邊蹲下,並以硬物置於頭上保護免遭落物擊傷,避
        開置物架或堆高物,以免倒塌遭其壓傷。
      2.地震停止後,應先檢視受災情形,接獲疏散指示,應向收容人說
        明疏散地點及行進路線,收容人前往指定疏散之順序及關閉電源
        ,再依序指揮收容人前往指定疏散地點,行進間以硬物保護頭部
        ,並保持鎮靜不得喧嘩。
 (五) 舍房管理員︰
      1.地震如發生於夜間,舍房值勤人員應指揮收容人保持鎮靜,避開
        窗戶沿舍房四邊牆壁坐下,以頭部頂著枕頭,以防破裂玻璃及落
        物擊傷。
      2.待停震後,即檢視建築受損情形,並向中央台報告,如災情嚴重
        應準備救災工具,及遵從指示疏散收容人。
      3.安撫收容人不可驚慌,靜候指示疏散,並將門鎖鑰匙備妥,隨時
        準備進行收容人疏散事宜。
 (六) 備勤人員 (含替代役男) ︰
      1.應迅速於中央台待命,並依任務分配準備救災器材、鎮暴器材、
        消防器具、救護擔架、葯品及其他必要支援物品。
      2.於接獲疏散命令後,應依指派之勤務擔任警戒、警備任務,並注
        意收容人動態,發現不妥應即制止,並向中央台回報。
 (七) 內勤人員︰於災變發生時,奉科長指示與相關科室負責聯繫及供應
      械彈、戒具、消防安全設備之供應,並通知休班同仁返所支援應變
      勤務,另負責收聽中央氣象局之地震廣播。
 (八) 作業導師 (訓練師) 、輔導員︰應即趕赴疏散地點,協助安撫收容
      人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