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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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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廠商之規範:
 (一) 廠商於進行維修或更新系統時,須有相關人員在場方得為之。
 (二) 廠商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拷貝電腦之任何資料。
 (三) 廠商不得透過本監工作站上網際網路,除非有急切之必要性。
 (四) 軟硬體設備之維護,若超過保固期,每年與廠商簽訂合約維護或有
      晉用委外人力,應與廠商明定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