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受刑人如有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本 監依該條第二項變更其返家探視並另行指定回監日期及另行指定時間 回報者,受刑人應依本監指定之期日回監或依指定之時間回報,違者 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