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應注意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凡無正當理由而 未於指定期日(本監所指定時間內)返監者,移送本監所在地之檢察 署偵辦,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同時,依外役監條例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等規定,除解送其他監獄執 行外,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