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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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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包括首日到家、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
    及其他日上午十二時前)親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探視地點所
    轄管之警察機關(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請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
    時間,並蓋上派出所(分駐所)章戳、值班員警章,於返監時攜回繳
    交。首日到家及終日離家準備返監時及其他日之十四時前,均應立即
    視訊(Line)或撥打電話(○九一九三○五六○○、○九一九三○五
    三三七、○九一九三○五八三○、○六- 五七八二四○○)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返監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