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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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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電話預約接見申請程序:
 (一) 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 (國定假日不受理) ,上午 09:00 至 11:00 時
        ,下午 14:00 至 16:00 時止。
 (二) 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以最近親屬為限 (勒戒收容人以直系親屬為限,一般親屬以卡內
        登錄者為限) ,且在本所以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2.接見次數依「羈押法第二十三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
        」規定辦理。
 (三) 專線電話號碼:03-8227252  轉 223
 (四) 電話預約名額:
      接見日每一梯次一個名額 (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 。
 (五) 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30
      第三梯次    10:00
      第四梯次    10:30
      第五梯次    11:0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30
      第八梯次    15:00
      第九梯次    15:30
      第十梯次    16:00
 (六) 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辦理預約接見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3.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
        分證、駕照等)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未能於預約時間辦理登記
        者,依一般接見程序辦理接見登記。
      4.完成預約手續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
        應於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3-8227252 轉 223  取消預約
        ;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5.本項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於星期例假日及春節接見。
      6.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
        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資格。
三、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各科室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