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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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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本所為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接見之時間,以達成接見家
    屬「少等一分鐘,少走一趟路」及「接見有預約,現場不必等」之便
    民服務目標,特開辦電話預約接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