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預約經核可後,請於預約接見時段十五分鐘前,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
監志工服務處辦理報到登記。需送入物品者,應至服務台處填寫寄入
物品單,於報到登記時提出申請。
二、每人每次以預約一個接見時段為限。當次預約核可後尚未完成報到登
記前,不得再行提出預約接見申請。
三、未能依預約時段前來報到者,應於預約接見期日前服務時段,撥打 (
04) 23891296 轉 187 或 188 告知。未依預約時段前來報到,一
年內達三次者,自最後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禁止預約接見申請
。
四、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提供真實身分資料及聯絡方式,本監於核准
預約接見申請後,將視情形以電話再次通知。故意以不實資料申請致
妨礙他人接見權益者,六個月內停止辦理接見之資格。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法令相關接見、寄物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