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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南看守所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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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 15 分鐘持證明文件(身
      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至接見室辦理登記手續
      。
(四)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6-2780164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期
      前來辦理接見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 3  個月內暫停受理預
      約。
(五)預約服務不適用假日及春節接見。
(六)家屬辦理預約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如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
      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七)如遇電腦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由登記接見人員依梯次調整順
      延,並應及時通知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