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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親屬同押接見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7
七、依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接見時予以監看,聽聞接見內容作成
    書面紀錄,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本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