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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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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應由副首長 (秘書) 指定相關科 (
    組、室) 妥為統合與規劃各項就業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