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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資通安全危機通報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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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復原及追蹤作業:
一、本監依「臺灣屏東監獄資訊系統回復作業計畫」之災難損害回復處理
    步驟,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工作。
二、本監執行災後復原工作,首先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硬體設備是否可以
    正常運作,並執行環境重建、系統復原及掃描作業,其步驟包含軟硬
    體設備重新取得建置、重置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以及運轉測試等;
    並俟運作正常後即進行安全備份檔案下載、資料回復、資料重置等相
    關事宜。
三、當危機解除後,本監應將災害應變處置復原過程之完整紀錄 (如事件
    原因分析及檢討改善方案、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方案、稽核
    軌跡及蒐集分析相關證據等資料) ,予以建檔管制,以利爾後查考使
    用。
四、本監如有需要,應保留事件發生之線索,經洽本部「資通安全處理小
    組」同意後,向技術服務中心或檢警單位申請追蹤鑑識、偵查支援,
    藉研析稽核紀錄或入侵活動偵測等相關資料,以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
    與責任;並找出防護系統之漏洞,尋求補強保護方法,避免事件再度
    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