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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9
九  矯正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分區邀集教誨志工相互觀摩並舉行座
    談會,交換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