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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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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教誨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 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 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 教誨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六) 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