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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5
五  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 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 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 新知之介紹。
 (四) 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 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