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2
二  教誨志工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
 (三) 學識豐富。
 (四) 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由各機關首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