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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第八條第二項停止適用後軍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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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對於軍事檢察機關所移送羈押中之被告及該案卷證資料,經檢察官受
    理後如認被告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者,應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該
    管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或受刑人在移送前之羈押或執行期間,應分別
    合併計入檢察機關之羈押或執行期間,不得更新計算。對於執行中之
    受刑人,受移送之監獄應參考軍法機關所移交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
    有關文件照原級編列,並依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