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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受理電話檢舉賄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3
三、值勤人員受理檢舉後,不論檢舉人是否願意具名或是否表示身分應予
    保密,均應詳填附件一之「受理電話檢舉妨害選舉犯罪資料紀錄單」
    ,填畢後即密封於「檢舉賄選密封資料袋」(格式見「檢察、司法警
    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附件二)內。另為供送核分案之
    用,應填製附件二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且將前揭「檢舉賄選密封
    資料袋」釘附於上開涉嫌賄選案件事實表之後,逐層送專責主任檢察
    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