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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8
八、請求權人於協議之期日不到場者,本所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或另定協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