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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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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指定協議日期前,相關科室應先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如認為本所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
    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
    理由而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