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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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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其有代
    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