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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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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承辦國家賠償事件之人員,其承辦案件之協議成立比例達本所當
        年度賠償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給予記功以上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