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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18
十八、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應以指派本所之相關科室人員充訴訟代
      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