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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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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
      章,蓋妥本所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並作成送達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