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13
十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
      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所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