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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3
三、各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時,應組織甄選委員會,就合於前點規定
    資格者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職業訓練業務單位主管及人事
    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首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
    員中之一人至三人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